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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13種表現

掃黑除惡知識黑惡勢力13種常見表現形式:
1、佩戴誇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兇獸紋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2、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晝伏夜出,在夜宵攤等公共場所成羣結夥、惹是生非的。
4、社會閒散人員參與開發商徵地拆遷,以擺隊形、站場子等形式威脅、恐嚇徵地拆遷對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鋼材等材料市場價格,存在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經營行為的。
6、在一定範圍內獨攬建設工程、商品供應的。
7、強行介入酒店、娛樂場所的酒水、食品等供應的。
8、在各類市場中,為爭奪業務而追逐、攔截、恐嚇當事人,並經常更換從業人員的。
9、在娛樂場所中存在賣淫嫖娼、賭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託為名討要債務,採用貼身跟隨、逗留債務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債討債的。
11、KTV、酒吧等場所以內保人員身份在處置場所內發生糾紛時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2、在糾紛、傷害類警情處置中,報警人稱有社會閒散人員參與其中的。
13、無關人員刺探、干擾、阻撓公安機關案件辦理的。

掃黑除惡13種表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