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法律多次嫖娼指的是什麼?

一、法律多次嫖娼指的是什麼?

法律多次嫖娼指的是什麼?

多次嫖娼指的是多次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異性或同性發生的不正當的行為,有關嫖娼如何處理,具體內容如下:

(1)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行政強制教育――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公安機關自由裁量)。法律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同時該辦法第九條規定“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嫖娼的定義:

嫖娼的意思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某種關係的行為。即非法的某種交易,建立於金錢交易上的某種關係。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司法討論中對多次嫖娼的處罰問題的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實施了數個嫖娼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選擇較重的處罰幅度作出一個處罰決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實施了數個嫖娼行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三種意見認為,實施了數個嫖娼行為,每一個行為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別決定,分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不受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的限制。

比較同意第一種意見,參考刑法理論關於連續犯、多次犯的處理,均是按一罪論處。即使行為人數次實施的相同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也可能包括地評價為一罪,適用升格(情節嚴重)的法定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嫖娼是違法行為,會進行拘留或者是罰款的,多次嫖娼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列入嚴重的違法行列,所以建議還是堅守原則和底線,遵紀守法為好。

標籤:嫖娼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