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一、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人民法院
通知書
(准許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字第××號
×××:
你方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證人×××(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庭就……(證人作證的事項)事項陳述證言。
經審查,你方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申請方,但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應當記入證據目錄或證據收據。
二、證人的特徵有哪些?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兩次口供不一致是偽證嗎
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批評教育。如果偽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以進行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證人是屬於知道案件所有實際情況的人,也是判決案件最重要的人物,對於此證人如果要進行出庭作證的話,那麼就需要先寫一份申請通知書,只有得到法院的同意才可以依法的出庭,從而為案件進行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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