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外地人欠我錢能在本地起訴嗎
一、一般外地人欠我錢能在本地起訴嗎?
(一)對於外地人欠我錢這種情況是不可以在本地起訴的,因為對公民進行的訴訟是必須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轄的,如果被告所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話多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轄;但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訴訟的話則由所住地法院管轄。
(二)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知道被告的家庭住址,法院不會給立案受理的。因為法院無法確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無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也就無法正常的審理案件。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是根據相關知識所整理出來的對外地人欠我錢我能不能在本地起訴的解釋,一般情況下都是不可以的;因此在借錢給他人時要做好相關的借條手續以及瞭解好相關的借款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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