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人不到庭是什麼後果?
一、被起訴人不到庭是什麼後果?
被起訴不到場會有不利於被告的後果。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不請律師如何打官司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1、選擇管轄法院
要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要搞清楚該案件歸哪個法院管轄。
一般來説,我國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則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級別上,普通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也就是區縣級法院)管轄。
2、確定訴訟請求
在明確了管轄法院以後,就必須弄明白原告想讓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什麼樣的請求,就必須弄明白自己想要提出的主張是什麼。
人民法院只有弄清楚原告想要維護的是什麼權利,具體有什麼樣的要求,才可能考慮所提出的主張從法律上能不能得到支持。
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往往決定了所提出的訴訟主張能不能實現。通俗地講,也就是説決定了能不能勝訴。
所以一定要認真考慮清楚,並且要提的具體、明確。
3、寫好訴狀
在明確了以上問題之後,原告要做的便是如何寫出一份高質量的起訴狀。
起訴狀是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法律文書,是引起訴訟開始的引線,也是原告訴訟主張的載體。起訴狀質量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案件的最終結果,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代書一份訴狀動輒收費數百上千元代書費的原因。在起訴狀中寫什麼,不寫什麼,從哪個角度切入,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如何陳述事實,要附隨哪些證據等等,都有着較強的技巧。
4、取得一定證據
有了訴狀之後,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至於如何立案,現在講究司法便民。根據法官的要求提交立案所需的材料即可立案。
問題的關鍵是立案後,必須着手蒐集、獲取支持關鍵訴訟請求的證據。這是決定整個訴訟結果的決定因素。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空談。法官眼裏沒有事實,只有證據。
這都説明了證據在一個案件中的決定性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蒐集證據必須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並根據法官的要求依法出示或提交。
5、在法官指導下出庭參加訴訟
案件經過立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好比一件工業產品進入生產流水線一樣。
法院必須最終給原告交付一件成品-判決書(裁定書),這就是原告要得到的結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差別的,從性質上就是不同的,比如説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如果説被起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寫缺席審理,並且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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