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超出時間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超過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法院將不再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不過,如果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順延期間,以保障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但寄郵的路途時間是不算在內的,只要寄郵當天(郵件上的日期)沒有過就行,因管轄權異議當天在提交答辯狀前提交,而提交答辯狀是收到起訴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所以管轄權異議時間也是十五日,如果在郵戳日或快件單上日期過了十五日,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表明你對管轄沒有異議。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是表明當事人對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法院的管轄不服。若當事人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使管轄權異議超出時間的話,我們可以通過申請順延期限,來行使我們對管轄權的異議。但必須要在消除障礙的十天之內提交申請。由人民法院來決定能否延期。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管轄異議超出時間,請及時聯繫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為您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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