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向法院起訴多久開庭?
一、一般向法院起訴多久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開庭的具體時間,只規定了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審結案件。
1、適用簡易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一般程序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哪些案件向法院起訴後不會被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法院收到公民、單位提交的民事訴狀之後,需要結合原告提交的材料判斷是否滿足立案的條件。若是滿足條件,則應當在收到實施請求的七日內立案,並將立案的結果通知案件的原告、被告。對於不立案的情形,則需要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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