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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名譽權需要什麼證據?

一、起訴名譽權需要什麼證據?

起訴名譽權需要什麼證據?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此外,作為原告,負擔較重的舉證責任,還應當舉證證明從行為人的侮辱、誹謗內容來看,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二) 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可舉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譭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

(四)被告如主張免責,應提供其沒有過錯,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

二、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

(1)名譽受到損害,即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

(2)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精神損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壓抑、憂鬱等;財產損害即受害人因名譽受到貶損引起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因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

由於名譽權侵權案件是屬於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是遵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就應該由提起訴訟的一方首先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而具體需要的證據包括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等等。

對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顯然是需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法律上對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民事糾紛,但如果涉及到造成嚴重的犯罪事實和後果的,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