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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不是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是不是有償合同?

一、租賃合同是不是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以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認定,是否需要支付租賃費用應當由雙方進行認定,需要支付費用的就簽訂有償合同,不需要支付費用的,就可以簽訂無償合同,但必須在合同的相關條款中進行詳細説明。

其實租賃合同是很常見的合同類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之後,是要嚴格的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的,也就是説,出租人要及時的交付房屋給承租人使用,同時,承租人也是要及時的支付價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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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租賃 合同 有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