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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就一定不會被處罰嗎?

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就一定不會被處罰嗎?

一、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就一定不會被處罰嗎?

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並不是一定不會被處罰,刑事訴訟判決後,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不影響判決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刑事案件認罪不認罰對案件的審查有哪些影響?

1、刑事案件當事人不認罪

刑事訴訟判決後,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不影響判決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2、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體內容

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議是當然的參與主體之外,一般説來,量刑程序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主體:

(1)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事人應能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執的活動。這一原則有助於解決爭執,因為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儘管可能不贊成判決,但由於親身參與了判決製作的過程,更易於接受和服從判決。對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當重要,因為定罪往往涉及名譽的否定評價,而量刑則是刑罰的判處,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參與主體,這不僅是程序性參與原則的體現,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為全面維護被告人的量刑權利,辯護人的參與也是至關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強烈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願望,允許其有效參與量刑程序,不僅有助於被害人表達其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和程度,幫助法官全面認識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適用刑罰,也有助於體現被害人作為程序性主體的當事人地位,認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結論的正當性。同時,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參與還有助於被害人發泄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不滿與憤怒情緒,緩解其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衝突,減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因素。

人民法院對於刑事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應當根據證據材料來判斷是否存在犯罪情況,以及是否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當然了,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不承認自己從事了相關犯罪行為,也是可以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