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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損失如何認定?

瀆職罪的損失如何認定?

瀆職犯罪的物質性的損害後果一般有人體的傷害、死亡、財產的損失等;非物質性的損害後果一般有損害國家聲譽、損害我國在世界上的威望和地位、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等。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應當累計計算。然後的具體量刑的時候,也會根據這個累計的損失數額對行為人判刑。

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多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單次所造成的損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累計多次的損失才能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其能否以累計數額定罪量刑出現較大爭議。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應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的;或者債務人雖未宣告破產,註銷工商、税務登記,但名存實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偵查終結前未查獲有資產可供償還的;或者債務人死亡,無資產可供繼承。

(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裁定、仲裁機構的裁決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經過二年無法恢復執行,或者作出終結執行裁定。

(5)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犯罪是純正的身份犯,這也就意味着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瀆職犯罪的實行犯,其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人如果是參與了瀆職犯罪的,只能當做共犯處理,在人民法院對瀆職犯罪的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時候,一定要結合犯罪造成的損失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