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多久就不能主張了
一、可撤銷合同多久就不能主張了?
一般超過一年就不能主張,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就不能再主張撤銷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可撤銷合同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規後果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可撤銷合同的類型一共有五種,可撤銷合同跟無效合同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如果撤銷權消滅,就意味着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但是,合同被撤銷後跟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該退還的財產要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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