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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戰時殘害居民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戰時殘害居民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構成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的根據情節決定所判處的刑罰:一般情況下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聚眾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首要分子,殘害無辜居民多人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巨大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惡劣的等情況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殘害大批無事居民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等情況。

二、戰時殘害居民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羣眾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羣眾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羣眾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羣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羣眾的關係,破壞戰時羣眾工作秩序,增加我軍作戰的困難,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為國內刑事法律所禁止,也為國際法所禁止。掠奪,主要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搶劫、搶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羣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羣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在非戰時,殘害居民的行為也需要被嚴厲的處罰,何況是在戰時殘害居民的行為。只要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實施了在戰時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那麼該軍職人員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就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