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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違規制造槍支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違規制造槍支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違規制造槍支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1、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

2、《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 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不能僅以行為犯理論定罪處罰

1、從行為犯的概念以及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行為人着手實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無論成功與否,即為犯罪既遂。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結合法條以及行為犯理論,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無論成功與否、數量大小,即為既遂犯,應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的規定,即非法制造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才構成本罪。司法解釋已將該罪名從單純的行為犯中有所突破,行為人制造的爆炸物即使不是解釋中所規定的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但也必須是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而且達到解釋規定的數量才構成本罪。按照行為犯理論,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處罰明顯與司法解釋相悖,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符。司法解釋已將該行為具體量化為一定數量的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等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量化已突破該罪名的行為犯理論。所以這兩種行為,不應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處罰。

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的行為,就可能觸犯到法律,一旦達到對應的量刑標準後需要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且不同的情節對應的處罰方式有所不同,有的處罰比較輕,有的處罰則比較重,這些處罰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瞭解相關法律也顯得格外的重要。

標籤:違規 槍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