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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標的物能否作為訴訟標的?

一、查封標的物能否作為訴訟標的?

查封標的物能否作為訴訟標的?

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凍結查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三、哪些財產不能查封?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這個要明確,在訴訟狀中寫清楚。涉及到財產糾紛,訴訟標的被法院查封凍結的,是不能當訴訟標的,因為這樣的財產在產權上存在問題,法院查封后可能還會拍賣,就不再具備訴訟物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