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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對銀行保證金執行凍結嗎?

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銀行對保證金賬户內的特定化保證金所享有的金錢質權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銀行保證金專户內的存款具有金錢質押的性質,銀行對此享有的質權具有能夠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的效力。當銀行保證金賬户內的特定化保證金被定性為質押物時,銀行即享有相應的質權,在與一般債權人就同一標的物發生權利衝突時,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具備一定形式要件後,可以用於質押。

法院可以對銀行保證金執行凍結嗎?

法律規定保證金具有“特定化”的屬性,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保證金賬户的特定化需要符合如下要求:從保證金賬户的資金轉入方面,出質人不得將其作為對外收款賬户,接受第三人資金轉入。從資金轉出方面,出質人不得將該賬户作為對外付款的結算賬户,向第三人轉款。換言之,保證金賬户資金進出只能與擔保業務有關。通過賬户資金轉入、轉出的特定用途控制,使得保證金賬户符合特定化要求。保證金特定化的實質意義在於使特定數額金錢從出質人財產中劃分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存在,使其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同時使轉移佔有後的金錢也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避免特定數額的金錢因佔有即所有的特徵混同於質權人和出質人的一般財產中。具體到保證金賬户的特定化,就是要求該賬户區別於出質人的一般結算賬户,使該賬户資金獨立於出質人的其他財產。

根據以上解釋,相信大家已經對保證金的概念有了一定的理解,將金錢作為保證金存入銀行保證金賬户後,保證金就有了特定化屬性,而銀行就對保證金賬户內的金錢享有質權,法院也不能對保證金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