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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一、調解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調解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調解一方不到場是沒有辦法調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於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場是無法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1、心理疏導

所謂心理疏導,即扶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為其搭建一個思想交流的平台。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緒對立是一個重要因素。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首先做當事人的態度工作。美 國西點軍校有一句名言就是:“態度決定一切。”調解能否成功首先取決於當事人對待解決問題的態度。因此,調解開始前首先及時有效地疏導當事人的偏激情緒,消除其心理障礙,使其理智地思考問題。其次,促使當事人對利益的得失和責任的承擔進行再認識,幫助他們樹立公正、善良、和諧的調解觀。三是注重引導當事人進行坦率真誠地交流,以人為鏡,反省自己,創造一種進取合作、寬容大度、信任諒解的調解氣氛。

2、癥結把握

所謂找準癥結,即積極幫助當事人對案情進行認真地分析,使當事人對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結果及帶來的危害性有一個全面、真實地認識,找出問題所在。調解階段分析案情不同於判決的事實認定,審判人員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主張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輔以證據規則。案情分析應當實事求是,事實的確認要力爭全面、翔實,力戒未經當事人認可而由調解人單方面武斷地作出判定。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將當事人發生糾紛的癥結把準、拿實。

3、法制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象,有的調解工作人員只是單方面強調當事人的自願,而漠視了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調解的最根本原則,調解的過程即是法制教育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調解人員應進行耐心、細緻的宣傳和解答,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的不良及違法行為,調解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説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糾紛的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規勸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重點環節。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權衡效率與後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寓之以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一個雙方認可的糾紛處理方案。

調解是一種手段,但協議的達成必須是以當事人的自覺、自願為前提,任何強行調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則,即使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予以簽字,也因違反自願原則,協議不會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導致當事人申訴不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在處理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是需要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來進行調解的,如果説其中一方當事人根本就不願意到達現場來參加調解活動,那麼調解自然而然也就沒有辦法繼續進行下去,所以就不能夠開展調解活動。

標籤:調解 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