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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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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這個概念相信大家都並不陌生,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個人的財產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不辦理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事實上並非如此,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哪些財產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哪些財產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一、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裏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婚前財產公證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通過本文的閲讀您能判斷哪些財產有必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哪些財產沒有必要做婚前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