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該提前多長時間通知開庭
一、法院應該提前多長時間通知開庭
法院開庭的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關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法院開庭可以去旁聽嗎
1、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旁聽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在大門值班室辦理旁聽案件手續。
2、公民參加旁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並主動申報有否攜帶違禁物品接受安全檢查。
3、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1)未成年人(經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4、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準發言、提問;
(4)不準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5、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攝影。
開庭的過程中,一般是允許旁聽。不過,需要遵守法庭紀律。而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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