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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開庭時間如何確定?

一、民事法官開庭時間如何確定?

民事法官開庭時間如何確定?

民事法官開庭時間,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開庭日期只有上限沒有下限,只要在這段時間裏審理結束都是合法的。

律師可以幫助催促法院和檢察院,但作用未必會很大,律師的作用是在辯護上,但因律師是專業人士,在很多程序上可以提高審判階段的效率,也能起到程序加速的作用。

二、起訴書的製作和移送

1.首部。

(1)標題。主要寫明“xxx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字樣。其右下方註明案號:(年度)x檢x字第x號。

(2)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主要簡歷(包括有無前科)、何時被拘留、逮捕、在押被告人的關押處所等。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逐個寫明被告人的上述情況。

(3)案由和案件來源。這部分是説明人民檢察院對案件所認定的罪名和案件從何處來的。採用何種方式表述,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但必須將“案由”、“案件來源”和“查明的犯罪事實”這三個項目交代清楚。

2.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事實和證據是起訴書的主要部分。起訴書要寫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狀、罪證以及認罪態度。在記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時,一定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七大要素。起訴書所寫的內容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和核實後所認定的,而不是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所寫內容的複述、照搬,也不是它的縮寫或改寫。

3.結論。這部分即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是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分析、認定,直接反映對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意見,因而十分重要。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4.附項。這部分應寫明:被告人的住址或羈押處所;證據目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證人名單及其住址或單位地址;鑑定人的住址或單位地址;隨案移送案卷的冊數、頁數;隨卷移送的贓物、證物。

以上就是法院開庭時間的相關認定情況,具體的時間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在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調查清楚後,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應當立即進行開庭判決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