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挾和威脅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要挾
指揚言要懲罰、報復或危害當事人而強迫他答應自己的要求;利用對方的弱點、借力量、威脅或其他壓力以強迫對方去做或去選擇。
2、威脅
指用武力、權勢脅迫。也指使遭遇危險。
二、法律規定不同
1、要挾在刑法裏並沒有規定。
2、威脅: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5、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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