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會怎麼處罰
一、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會怎麼處罰
首先,對於商家虛假宣傳行為,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再次,虛假宣傳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商家虛假宣傳賠償的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虛假宣傳賠償,依照其規定。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户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即使該種宣傳的內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傳” 是否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經營者是否有擴散與產品不符的相關信息,或者擴散易於讓顧客羣體誤會的信息,來進行商品的宣傳。同時虛假宣傳的判斷還需要符合經營者是故意進行該宣傳行為的,並且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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