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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侵犯名譽權案件法院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微信侵犯名譽權案件法院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微信侵犯名譽權案件法院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網絡平台侵犯名譽權的管轄地是侵權行為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所在的人民法院,雖然現在大多數的名譽權侵權行為都發生在網絡空間上,但是國家沒有特別規定關於網絡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所以,這種案件認定侵權結果發生地也比較困難。

對於網絡名譽權侵權這一類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裏也做了説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但網絡不同於以往傳統的地域概念,並沒有一定的空間概念。由於在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的實施、發生均在網絡上,而網絡上的言論又是廣泛流傳的,所以對於侵權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認定有一定的困難。

二、如何認定名譽權侵權?

第一,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一般是指社會評價降低、喪失締約機會、喪失獲獎機會等客觀情形。

第二,行為人行為違法。對於認定侵害公司名譽權行為的違法性,通常表現為具有捏造、散佈有損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包括對經營主體的經濟實力、履約能力及態度、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經營狀況、銷售狀況等經濟能力的貶損、誤導以及其他施加不當影響的行為。行為人侵害名譽權的對象應當特定而明確,具有指向性。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在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時,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時還採取“推定證明”的方式。法院經常通過使用“勢必”“應當”“足以”等詞彙,以説明其認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侵害我國的公民、法人等主題的名譽權的行為的,此時被侵害的主體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予以賠償的,此時該侵權人是應當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自己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