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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被公安立案公訴的規定是什麼?

誹謗罪被公安立案公訴的規定是什麼?

一、誹謗罪被公安立案公訴的規定是什麼?

誹謗罪被公安立案公訴的規定是因為誹謗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國家或者是社會公共利益。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對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複印副本;

2、準備證據,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有利證據及複印件、及其他可能對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誹謗罪的起訴狀內容包括有哪些類型?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誹謗罪起訴程序如下: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屬於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協商不成,可以及時蒐集證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誹謗行為的話,對於公民個人而言是可以寫攜帶起訴狀,然後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這個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自訴類型的案件,當然呢,如果説確實比較嚴重,已經侵犯到國家利益的話是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然後檢察機關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