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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1、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包括《民法典》、《國家賠償法》等。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聚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需要遵守的原則包括補償限制原則、公平合理原則、自由裁量原則等。

1、補償限制原則

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

公平合理原則就是平衡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既要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讓侵權人得到懲戒,又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3、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適當的賠償數額。

特定公民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若是因為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那麼該公民可以向侵權行為人提出希望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若是受到損害的一方,提出的賠償請求沒有被對方受理,那麼可以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就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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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