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侵權責任方式有哪些規定?
幼兒園事故發生後一般採取過錯推定的方式來確定學校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的小朋友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家長將其交到幼兒園上學,幼兒園有監護責任。其在幼兒園打架致傷,幼兒園在管理方面是失職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小朋友的家長作為監護人,對自己的孩子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兒園打架致傷,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種兩個孩子之間的鬥毆,一般是不區分傷情嚴重程度,採取每個人同等責任的劃分方法,因為畢竟是在校的孩子,分清主次責任是很困難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幼兒園有責任和義務對其中的學生進行人身保護,並且看管好他們的日常行為,保證他們不上擋傷害,如果他們受到傷害,確定是幼兒園有相關責任的話,那麼幼兒園則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向家長進行相應的賠償,具體賠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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