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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惡意造謠誹謗污衊他人的行為

刑法惡意造謠誹謗污衊他人的行為

隨着博客、微博等一系列社交軟件的興起,人們在享受互聯網帶來便利與樂趣的同時,也收到網絡造謠、誹謗行為的侵害,網絡慢慢成為滋長謠言誹謗的温牀。近年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網絡造謠誹謗的罪與罰,當人們一時衝動在網絡發表過激言論時,很可能屬於刑法惡意造謠誹謗污衊他人的行為,行為人要對自己造成的嚴重後果負責任。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説,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也就是説,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本站小編認為,侮辱罪的重點是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但誹謗罪的重點是要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刑法惡意造謠誹謗污衊他人,對方行為有否構成此犯罪,是誹謗罪還是侮辱罪?還要看對方在網站具體發表的言論,有無捏造散佈虛構事實,行為惡意程度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