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帖誹謗立案標準是什麼?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網絡作為高新技術行業的一種也得到了發展,由於我國關於網絡犯罪的監督以及對網絡犯罪的懲罰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能涉及到網絡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在網絡上發帖對他人誹謗的現象時有發生。我國現行法對網絡發帖誹謗立案標準,認定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
一、網絡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1 、網絡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絡空間裏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
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網絡技術服務商(ISP)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兩種。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營利性使用網絡,為網絡用户提供諸如網絡聯結、訪問以及信息服務等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廣大用户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於在網絡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並不統一。
2、 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其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如新加坡在電子交易法令中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
在ICP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兩種傾向:一種認為應讓其承擔嚴格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絡內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種內容本身的服務,其應具有對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審查義務,故應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如瑞典1998年專門頒佈法令規定,網站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內容的義務。
二、網絡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知道,網絡發帖誹謗立案標準跟傳統的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存在很大差異的,構成網絡犯罪的首要前提是需要情節很嚴重的誹謗事實。通常情況下,要對網絡誹謗立案,需要誹謗者達到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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