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要交多少費用?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的費用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受理,期限為兩年。執行費用標準為沒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有執行金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金額或價額的不同,進行不同執行金額的百分比來進行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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