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糾紛故意毀壞財物是怎樣處罰的
一、因土地糾紛故意毀壞財物是怎樣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故意損壞財物罪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略的客體是公私資產的所有權。
違法目標可所以各種形式的公私資產,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可是,假如行為人所成心損壞的是本法還有規則的某些特定資產,損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則處理。例如,損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備等損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消滅或許損壞公私資產數額較大或許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行為。
消滅,是指用燃燒、摔砸等辦法使物品全部丟失其價值或運用價值;損壞,是指派物品部分丟失其價值或運用價值。損壞公私資產的辦法,有多種多樣。可是,假如行為人運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破等風險辦法損壞公私資產,損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損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違法論處。
成心損壞公私資產行為,有必要到達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峻情節的才構成違法。所謂情節嚴峻,是指損壞重要物品丟失嚴峻的,損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損壞急需物品引起嚴峻後果的;動機鄙俗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成心損壞公私資產,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背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分法第49條規則處分。違法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到達刑事責任年紀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現為成心。違法意圖不是不合法獲取資產而是將資產損壞。這是侵
犯產業罪中毀財型違法與其他貪利型違法的底子差異。違法動機各式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思。除本法特別規則的失火、過錯決水、過錯爆破以及過錯損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備等違法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錯損壞公私資產的,不構成違法,歸於民事補償問題。
故意毀壞財物並不是一件簡單容易處理的事情,在我國的法律中,如果當事人對於該違法人員不準備以和諧的方式處理的話,一旦他認定你的違法性質比較嚴重,並且有着證據證明你的犯罪出發點性質惡劣,那麼可能會面臨着賠償和牢獄之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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