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的税收規定有哪些?
一、訴訟期間的税收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税務行政訴訟的期限有以下規定:
1.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須依法先按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方可於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得知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税務行政訴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期限”內進行,因此正確計算“訴訟期限”對於税務行政訴訟參加人能否勝訴至關重要。
二、計算税務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時應注意什麼?
1.“期限”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年。
在計算期限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條款進行,不能主觀臆斷,自以為是税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税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例如,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就不能理解為半個月,因為二者計算出來的時間有時不完全相同。同樣的,3個月絕不等同於90天。税務行政訴訟的雙方,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正確計算“訴訟期限”。
2.“期限”以時、日計算時,“期限”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不論期限開始的當時或者當日還剩餘多少時間,都應從下一個小時或者第二日算起。
3.“期限”以月、年計算時,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閏年。
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於“期限”開始的那一天;沒有相當於“期限”開始的那一天的,最後一個月的最後一天就是“期限”屆滿的日期。
4.“期限”屆滿順延。
“期限”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該節假日不計算在內,應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這裏所説的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國慶節、春節等。
5.“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間。
所謂在途期間,是指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司法文書,或者當事人郵寄訴訟文書,郵件運行途中所用去的時間。只要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以郵局的郵戳為準,不算過期。
如果當事人對於税收部門的納税期限,納税金額,納税項目等有關税務問題不服的,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的結果還是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納税人因不可抗力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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