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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年審新規定

車主身份證或代辦人的身份證,行駛證、交強險副本原件,是要驗車的。如果車輛是公司的車,需要加蓋公章的委託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1、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2、申請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為大型載客汽車的。
車輛異地年檢是指車輛在購買地以外的其他地方進行車輛年檢。
車主在A市購車並在A市落户上牌,但車輛使用多在B市,這樣造成了異地用車。汽車每隔幾年需要進行年檢,如果把車開回A市年檢非常麻煩,這就涉及到“車輛異地年檢”,即A市車輛在B市進行年檢。

異地年審新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託書。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託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託書。被委託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