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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賠

財物受損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具體賠償原則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二)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交通事故理賠

法律依據: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