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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十級傷殘賠付

首先,車禍十級傷殘的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其中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後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
法律對十級傷殘的賠償金額沒有具體的數額規定,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比如醫療費的金額,住院天數,户口性質、事故發生地等均影響最終賠償金額。
其次,賠償部分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優先賠付後,不足的部分,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責任比例,由商業險賠償,最後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根據過錯程度來承擔。

車禍十級傷殘賠付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