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需要多少時間
處理事故每一個步驟法律都有期限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需要收集證據的,交警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一式兩份清單,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30日;對於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有資質鑑定機構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檢驗鑑定應當約定期限,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屍體的檢驗應當在結束後書面通知家屬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鑑定報告二日內將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及相關證件和扣押物品。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在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需要鑑定檢驗的在鑑定結論確定起五日內製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交警部門受理複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對於損害賠償需要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交警部門按照規定時間開始調解,並在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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