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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有年限嗎?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有年限嗎?

1、企業所得税的虧損彌補

(一) 一般企業虧損彌補一般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納税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連續計算彌補的年限。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

(二) 分立、兼併(合併)、股權重組虧損彌補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後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被兼併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

(一) 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後繼續具有獨立納税資格的,其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税法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併企業的所得彌補。

(二) 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後不具備獨立納税人資格的,其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税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併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三) 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税法規定的彌補期限,在剩餘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四) 免税所得的彌補如果企業既有應税項目,又有免税項目,其應税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是衝抵免税項目所得後的餘額。此外,雖有應税項目所得,但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税項目的所得應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 聯營企業虧損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得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如果納税人對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在計算會計利潤總額時已扣減的投資損失應進行納税調整。

(六) 彙總、合併納税成員企業虧損彌補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實行由行業或集團公司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税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虧損,在彙總、合併納税時已衝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者併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3、個人所得税的虧損彌補

(一)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三) 實行查賬徵税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改為核定徵税方式後,在查賬徵税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值得注意的是,虧損彌補需要逐年彌補,不可以隨意選擇彌補年度,另外第一個納税年度虧損的彌補期是在後續的5年之內。如果一個投資者同時有2間公司也是不可以跨企業彌補的。如果有需要用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的投資者抓緊時間,更多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