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其它合同 > 合同樣本

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協議1

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協議1

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協議1

{子問題開始}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證件類型及編碼: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用户(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快速通關 及其相應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總則

1.乙方根據本協議獲得甲方提供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甲方根據雙方確定的資費標準對乙方進行收費。

2.在甲方為乙方提供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期間,乙方每月(按自然月計)的通信費用以人民幣結算。

3.甲方提供安裝調試服務,保證 能順利開通,並提供從安裝之日起 年的維修服務(除人為致損因素), 年後甲方將向乙方收取設備零件費及酌情收取維修人工費。

4.乙方同意在繳費期內向甲方指定的賬號或按甲方指定的交費方式支付費用。

5.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暫停服務,並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繳欠費:乙方因違反國家法律和海關有關規定而被停止業務運作併產生欠費。

6.乙方補交所欠費用並申請復通,經甲方同意後,在一週內恢復電子申報設備的使用。

7.乙方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甲方培訓,並持有甲方頒發的《來往港澳小型船舶電子申報技術操作員證》方可操作。

8.乙方若對費用及繳費情況有疑問,可在 個月內到甲方處或撥打甲方查詢電話查詢,航次賬單隻保留 個月。

10.若乙方資料(聯繫方式、聯繫人、發票及賬單郵寄地址等)發生變更,應提前 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保障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常電子申報設備通信服務。否則,因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11.甲方有義務對用户提供的資料進行保密。

12.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1)乙方(包括代辦人)提供的證件資料虛假不屬實。

(2)未經同意,乙方擅自裝拆電子申報設備並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不當用途(有損甲方或相關第三方利益)。

二、通信費用的結算

1.收費標準:每船每月在 個航次內收費 元(大寫: );每月在 個航次內收費 元(大寫: );每月在 個航次以上,從第 個航次起收費 元(大寫: )。

2.乙方繳費方式採用以下第 種:

(1)同城支票(含 );

(2)異地銀行劃賬(收款單位: 公司;開户行: ;賬號: );

(3)銀行代扣(憑身份證原件,存摺原件或銀行卡在 銀行辦理代扣手續,甲方可代辦銀行代扣手續);

發票:收到款後由甲方負責郵寄。

3.乙方繳費時間:以自然月為計費週期,每月的 日至 日為甲方向乙方寄發上月收費賬單日期;每月的 日至 日為乙方繳交上月航行通信服務費的時限,甲方將在每月 日向按時繳費的乙方寄發票。

三、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議條款如有變更,甲方將以業務通告、郵寄、信函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甲方通知後 天內與甲方協商並簽訂特別協議。否則,甲方視乙方得知並同意新協議。

四、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