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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的合同效力

未經批准的合同效力

未經批准的合同效力

民商事審判中存在大量的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有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後才能生效的,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並不意味着沒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此時合同已經依法成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二是不具有實質拘束力。合同未生效屬於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別於有效合同,一方不能直接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擔該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當事人請求履行合同、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繼續履行報批義務。經釋明後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可以駁回其訴訟請求。三是可以通過辦理批准手續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過辦理批准手續而趨於有效的可能,故也不同於無效合同。當事人直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吳律師總結,如果出現需要報批的合同,應當在合同中獨立約定未報批或未批准的違約責任條款,該條款不會因為該合同未報批,或未批准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