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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品供銷

安徽省商品供銷

安徽省商品供銷

甲方(供貨商):

乙方(零售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互惠互利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就商品供銷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提供乙方經營範圍允許的商品。

1、商品相關資訊必須真實、齊全、合法,包括商品類別、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具體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內容)。

2、甲方必須是企業法人。簽訂本合同時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同時提交所供商品的生產、代理、批發或進口許可、衞生檢疫等有關附件文本。

3、進銷價格由雙方協商確立。在雙方合作過程中,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及匯率發生變化,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變化,變動價格一方應在變動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代表確認簽字後,方可執行變動價格,價格變動自確認之日起生效。交易雙方未經協商無權變動價格。(促銷、特價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銷售商品應另立文書文本,不屬此列)。

4、甲乙方對需要特別説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提供實物樣品及相關説明書。試銷商品應提供説明試產、試銷批文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表面無破損並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廠廠名、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説明書、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標誌及其它説明等。商品必須使用正確條碼,以便於POS機識別;無條形碼的商品必須在商品的附件(一)中註明,同時向乙方購買內部條碼貼於商品外包裝上。商品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不計價、不回收。

6、甲方必須確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標準執行。

第二條 供貨

1、乙方要求甲方供貨,必須向甲方提供統一製作的訂單,提前 天將徵訂單發至甲方。

2、訂單對新品(指首次訂貨商品)必須明確核准商品名稱、產地、生產廠廠名和地址、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數量、單價、包裝係數、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內容。

3、甲方在接到訂單 小時內對能否接受(修改)訂單予以明確答覆(確認);不予答覆的,視為不接受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覆以電子網絡為傳輸載體的,必須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為載體的,必須在傳真前加蓋公章。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質期一般不得少於商品明示的保質期的2/3;對進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質期超過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長進貨日期,甲方應在保質期內,提前20天調換保質期較長的相關商品。

6、甲方不得強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銷售其它供應商的商品。

7、乙方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以下費用:

(1)以簽定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

(2)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並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

(3)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

(4)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於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

(5)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併等為由收取的費用;

(6)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係、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8、甲方所供的假冒偽劣殘次商品,乙方有權拒收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條 貨物驗收

交貨地點: 交貨時間:

運輸方式: 運輸費用承擔:

第四條 交貨及驗收

1、甲方提供的必須提供交付標的物單證和有關資料。

2、乙方在貨到後 小時內按照訂單對商品進行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

3、驗收手段: 驗收標準:

4、乙方對於已經驗收的商品發現存在的內在質量問題,必須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

5、質量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異議後,必須在 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五條 商品促銷

1、乙方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戰略制定商品促銷及宣傳計劃,以加速資金週轉和銷售。

2、乙方可以根據自身商品結構、季節性、節假日等因素,有選擇地舉辦現場促銷活動,同時由甲方支付相應的促銷服務費用或者為所供商品提供價格優惠

3、乙方向甲方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徵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4、乙方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帳,向甲方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税。

5、乙方收取促銷服務費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終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乙方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甲方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六條 商品退換貨

1、乙方退、換貨必須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5日內對所退換商品進行核實並書面確認,10日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清退商品。逾期不籤交或書面確認後10日內沒有更換或收回所退商品時,乙方有權處理該商品,並在對帳時予以扣除。乙方在辦理過程必須通知甲方,不得單方擅自將商品撤下貨櫃。

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貨商有權拒絕退貨:

(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損毀、變質或過期要求退貨,但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2)零售商以調整庫存、經營場所改造、更換貨架等事由要求退貨,且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3)零售商在商品促銷期間低價進貨,促銷期過後將所剩商品以正常價退貨。

第七條 對帳與貨款結算

1、雙方確認的結算方式為:

(1)預付貨款 (2)貨到付款 (3)鋪貨後按期結算貨款,鋪貨為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