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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合同樣式通用

專利權轉讓合同樣式通用

專利權轉讓合同樣式通用

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技術名稱: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年 月

序文

鑑於轉讓方是  技術的專利權人且同意將其持有的專利技術的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鑑於受讓方希望擁有該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且願意支付給甲方專利權轉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文

第一條 發明創造名稱、性質和內容

1.1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名稱為:(用簡明扼要的語言概括該專利技術的名稱)

1.2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性質為:(描述該專利技術的技術特徵)

1.3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內容為:(説明該專利技術的主要內容)

1.4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應用效果:(寫明應用該專利技術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 專利技術的權屬狀況

2.1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有關事項如下;

(1)專利技術的名稱;

(2)專利技術的發明人為:

(3)專利技術的申請人為:

(4)專利技術的申請日為:

(5)專利技術的申請號為:

(6)專利技術的專利號為:

(7)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為:

(8)專利技術的專利權有效期限為:

2.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專利技術的發明過程、完成情況、發明人基本情況、專利權人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等。

2.3 甲方應當保證所轉讓專利權的專利技術是歸其持有的,且甲方享有處分權,如因實施該專利技術引發侵權糾紛時,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4 甲方同意將該專利技術的專利權轉讓給乙方,並且應轉讓與實施該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祕密,保證乙方能夠最充分地利用該專利技術以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第三條 專利實施和專利許可的情況

3.1 本合同訂立前,甲方已許可如下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列舉甲方許可使用該技術的單位名稱、許可實施範圍、實施期限等內容)

3.2 甲乙雙方訂立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影響在合同生效前甲方與其他方訂立的有關合同的效力。甲方在這些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後,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4.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如下實施該專利技術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包括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內容,雙方可以約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清單和份數,以便於雙方共同監督、檢查)

4.3 甲乙雙方應明確約定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提交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提交方式。雙方約定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支付專利權轉讓費後 日內,向乙方交付如4.1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情報和資料。具體交付方式和地點為:(明確甲方提交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4.4 甲方應向乙方保證交付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應當是完整的、清楚的。圖紙資料的規格及繪製符合國家的 標準(或 規定)。

4.6 與實施該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祕密的名稱或代號為:(寫明屬於技術的祕密的技術名稱或代號)

4.7 乙方應保證不得泄露如4.6所述的技術祕密。

第五條 技術指導

5.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應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以保證乙方能夠通過實施甲方轉讓的專利技術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5.2 從乙方試製專利技術產品時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直至試製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試製出符合該標準的產品除外),並解答乙方在實施專利技術的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5.3 甲方在乙方試製專利技術產品期間,應派出技術人員到乙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所派出的技術人員應符合如下的標準:(如對時間、人數、學歷、經驗等方面的要求)

5.4 甲方在乙方試製專利技術產品期間,應負責培訓乙方的有關技術人員。培訓方案如下:(如時間、地點、方式、目標等)

5.5 乙方應為甲方的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方面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訓的人員的條件和文化水平,應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具體安排如下:

5.6 乙方應為技術指導的甲方人員提供食宿,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價款及支付方式

6.1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給甲方專利轉讓費為  元人民幣。

(1)支付方式:乙方按約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應約定每期支付的金額。

(3)支付地點:甲乙雙方可以約定支付的具體地點,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以轉讓費的00%計算的違約金;逾期兩個月不支付轉讓費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以轉讓費的00%計算的違約金,並交還技術資料。

7.2 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以轉讓費的00%計算的違約金;甲方逾期兩個月未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的、或技術資料補充更換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退還轉讓費,並支付以轉讓費的00%計算的違約金。

7.3 甲方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移交手續,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逾期兩個月不辦理專利移交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轉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7.4 若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實施甲方轉讓的專利技術侵權,則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並對乙方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予以賠償。

7.5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轉讓的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甲方應當返還價款,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6 若一方不遵守本合同保密條款的約定,將有關技術祕密泄露給第三方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8.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願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8.2 爭議發生後,雙方應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採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8.3 若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8.4 若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或者不願協商、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8.5 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九條 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9.1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9.2 技術祕密:指在實施發明創造專利時,為了達到最好的效果所使用的、轉讓方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9.3 技術資料:實施發明創造專利所需要的文字及圖紙資料。

9.4 技術指導:轉讓方為受讓方實施專利技術所進行的指導,包括轉讓方向受讓方講授專利技術和培訓受讓方的有關技術人員。

9.5 轉讓費:指因轉讓方向受讓方轉讓專利權,受讓方應當向轉讓方支付的價款。

9.6 完整:指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是本合同中約定的全部技術資料。

9.7 清晰:指技術資料中的曲線、符號、數字、文字籌足以看清。

9.8 其他技術術語(其他需要説明、解釋的相關技術術語)

附文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以有關部門的批准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准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審批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簽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