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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作協議(模板)

三方合作協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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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三方合作{子問題開始}協議{子問題開始}(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三方聯合體協議合作公司簡介:

甲公司簡介

乙公司簡介

丙公司簡介

甲乙丙三公司作為各自所在領域的優勢企業,擁有良好的商譽和豐富的資源。面對當前複雜多變的市場競爭形勢,本着發展、共贏、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根據三方合作協議,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互為重要合作伙伴。

{子問題開始}第一章 總則

經過友好協商,甲乙丙雙方本着友好務實、協商互利的原則,同意在三方協議合作的 項目中建立合作伙伴關係。三方合作協議的服務對象 。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各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各方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相互承諾給予特殊優惠和方便;各方在所從事的不具有相互競爭性的領域尋找合作的可能,以推進項目的高效有序進行。

本協議是指導各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簽訂的各項具體業務協議、合同均應遵照本協議所確立的原則訂立。

第一條 本協議框架下涉及的具體業務,均須另行簽訂業務合同,並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且符合雙方的業務審批條件和辦理程序的前提下進行。本協議約定事項與業務合同不一致的,以業務合同為準;業務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事項適用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的甲方包括 ,乙方包括 ,丙方包括 。

{子問題開始}第二章 業務合作內容

第三條 甲方業務合作內容

第四條 乙方業務合作內容

第五條 丙方業務合作內容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三{子問題開始}章 {子問題開始}對外簽約主體

第六條 三方聯合體協議的對外簽約主體為 ,對外簽約主體的責任與義務如下: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四{子問題開始}章 {子問題開始}其他{子問題開始}聯合單位

第七條 三方合作協議的其他聯合單位為 和 ,其他聯合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如下: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五{子問題開始}章 承諾與保證

第八條 甲方的承諾和保證

第九條 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第十條 丙方的承諾和保證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六{子問題開始}章 合作方式與推進機制

第十一條 甲乙丙各方在 範圍內的各級機構以此協議精神為原則,進一步主動開展各項工作,並將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三方高層會議以確定合作的方針,協調項目重大事項,共同督促推進項目相關工作進程。

{子問題開始} 第{子問題開始}七{子問題開始}章 信息保密原則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八{子問題開始}章 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甲乙丙各方應本着互相尊重、互為合作,保護對方利益為前提的原則進行合作,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祕密等所產生的任何侵權和賠償,各方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協調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九條爭議解決條款提起訴訟。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九{子問題開始}章免責條款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丙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一方或各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各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其他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十{子問題開始}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約定,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對本協議的修改或變更須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致使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不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要求,各方應及時協商,儘快修改有關條款。

第十六條 協議的完整

本協議的各項補充條款、補充協議、修訂或變更,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協議的期限與續簽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期滿,經各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簽訂協議。

三、合作期限內,合作內容可根據雙方實際業務需求,在各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自願擴展本協議合作範圍。

第十八條 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丙各方均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

一、甲乙丙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經指出後 日不改正者,其他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自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終止。

二、甲乙丙任何一方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其他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終止。

四、本協議有效期結束或終止後,不影響協議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各項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丙各方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各方協商處理,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各方因本聯合體協議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因三方的協商、為本合作協議所作的展示等產生的費用)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執貳份,經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署頁)

甲方: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 

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 

丙方: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 

標籤:協議 模板 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