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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協議

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協議

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協議

甲 方

乙 方

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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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類 別

數 量 (卷、 件、 米)

檢索工具種類

數量

小計

永久

長期

短期

長度

合 計

檔案寄存起止時間

一、乙方提供以下服務:檔案保管鑑定、消毒殺蟲、複製、整理、編目、查詢利用等。

二、乙方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了必要的設施,能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三、甲方寄存檔案應先提出申請並與寄存中心簽訂寄存協議,按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四、甲方屬於檔案寄存者,所提供的檔案質量須達到檔案接收標準;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決定檔案的公佈。

五、甲方利用檔案須持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方可查閲;非寄存者利用檔案須徵得寄存者同意。

六、檔案寄存期滿,甲方如需繼續寄存或移出,須辦理相關手續;若寄存期滿後三月內,甲方沒有辦理繼續寄存或移出手續,將視其放棄檔案所有權,乙方有權對其進行處理;破產企業檔案寄存期滿,乙方有權對檔案進行鑑定和銷燬,並將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移交,所有權歸國家。

七、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丟失、損毀,甲方有權要求賠償;但因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檔案受損,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寄存費收訖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甲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中心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