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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約定要公平

    2019年4月26日,開關公司與生物科技公司簽署《買賣合同》,生物科技公司向開關公司購買GIS設備,約定了付款條件。因生物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貨款,開關公司訴至法院。

違約責任約定要公平

    生物科技公司出庭應訴,認可開關公司的訴請本金,並提出反訴,要求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及交付設備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違約金。

    針對反訴,開關公司重新組織證據,證明了交付的設備與合同約定一致。雖遲延交付設備的原因是現場施工問題,但因無證據證明,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法院經審理,確認生物科技公司逾期付款金額及利息,開關公司遲延交貨的事實及違約責任。法院認為:當事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生物科技公司未按照約定付款,應承擔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對開關公司主張遲延交貨的原因為施工現場不具備交貨條件,未提供有效證據,支持生物科技公司的主張,因此根據《民法典》地502條、509條等規定,判決:

    一、生物科技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貨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開關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