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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精選13篇)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精選13篇)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縣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佔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於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願意或不善於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係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佔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採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於這些案件,如果採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採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於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2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當事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決定。
這類糾紛雖然事實不復雜,爭議標的不大,但雙方當事人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詞,難以化解。有的非要對簿公堂。這無疑加劇了基層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審判工作量。更有媒體報道,這類糾紛因疏導處理不及時,或方法不對,最後引發了物業公司的保安和業主的“全武行”。足見其社會危害性不可小覷。這類糾紛的成因經筆者粗略梳理,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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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3

個人借款糾紛合同庭審的規定是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XXX,XX銀行、XX銀行相對較少。這裏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合同,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多為自然人。在所審理的案件中,XXX向法院起訴的佔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85%;個人借款的佔整個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於購房或做生意。
2、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大,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年,多則兩年,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並且擔保人人數為兩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後兩年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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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4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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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5

債權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當然,如果在追討借款的過程中,債務人又重新承諾了履行期限的,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該借款的訴訟時效從新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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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6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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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7

可起訴要求返還,經合法送達程序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如果有借條、欠條、借款協議、收條、還款計劃、匯款單、轉賬單、銀行流水記錄等書面證據,則起訴後勝訴的可能性較大,民間借貸糾紛是否能取得勝訴結果,與庭審中雙方表現是否能讓法官信服有莫大關聯。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8

可以採取協商,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9

借款合同糾紛是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約定而產生的爭議或者是糾紛。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0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利息按月利率_____‰計算,逾期後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利率計算至還清日止);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___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元,月利率為_____‰,約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___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1

民間借貸的最大優勢在於其方式簡便、靈活。當事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民間借貸即使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比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靈活。由於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或朋友之間,所以當民間借貸發生時,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頭形式,即使採用書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條、欠條、收條、甚至是出借人單方記賬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隨意和零亂。部分借條上僅註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沒有寫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規範性。一旦出現信用風險引起經濟糾紛,就因手續不完備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給社會帶來不XX因素,極大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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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2

1、私人借款,未簽訂借款合同的,在發生糾紛後,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出借人到法院起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3、借款關係經法院查證屬實的,法院會判決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欠款。借款人在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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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3

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16號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__分行。

負責人王_,行長。

委託代理人曹_,__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_。

法定代理人丁_(系丁_弟弟)。__分行(以下簡稱__分行)訴丁_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年4月23日作出( )黃民二(商)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本案提出抗訴。本院 年10月16日作出( )滬二中民三(商)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再審後 年12月16日作出( )滬二中民三(商)再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黃民二(商)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重審 年11月20日作出( )黃民二(商)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__分行的委託代理人曹_、被上訴人丁_的法定代理人丁_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重審審理查明, 年5月25日,丁_以購買範某某出售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房屋向__分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了個人住房抵押

借款合同,約定:丁_因購房向__分行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自 年5月起至 年5月止,借款年利率為5.04%;並以丁_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__分行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__分行放款條件為取得“房地產抵押收件收據”。同時,__公司出具擔保書,對丁_購買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房屋向__分行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__分行依合同中“以丁_購房款的名義劃入售房人或經紀人在__分行開立的存款賬户 ”的約定, 年6月24日將貸款10萬元劃入__公司的銀行賬户 。 年8月5日,上海市奉賢區房地產登記處受理並准予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的他項權利(抵押)登記,房地產權利人為丁_,他項權利人為__分行。嗣後,__分行陸續收到以丁_名義歸還的借款本金、利息,計29,969元。

原審重審審理中,__分行以丁_自 年10月20日起未繼續履行還款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判令丁_歸還貸款本金81,684.53元,支付利息4,910元、逾期利息526.19元及自 年10月16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1,684.53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如丁_不能清償債務,則__分行有權行使抵押權處分丁_所有的抵押物,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丁_及其法定代理人丁_辯稱,丁_系智力殘疾人,不可能向__分行借款,且__分行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中許多信息與丁_本人實際情況不符。不同意__分行的訴訟請求。

原審重審又查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借款合同上寫為“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即是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新村某號203室房屋,系丁_ 19__年6月29日與原上海市奉賢縣南橋房產管理所簽訂公有住房買賣

合同所購得。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__年9月29日頒發“滬房地奉字(1997)第001987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丁_。後因建築面積差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年6月2日換髮“滬房地奉字( )第008391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仍為丁_。 年8月29日,上海市奉賢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丁_為智力殘疾人的“滬奉字第480009號”殘疾人證,當時未確定監護人。 年5月、7月,丁_住所地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第一居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工作單位上海市奉賢區中心醫院先後出具證明,指定丁_的弟弟丁_為丁_的監護人。 年6月,原審法院委託上海市精神衞生中心對丁_作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結論為丁_精神發育遲滯(輕度),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原審重審另查明,__分行曾以本案涉嫌貸款詐騙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原審法院重審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丁_智力殘疾,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其與__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非日常生活必需的合同,且標的數額達十萬元,又抵押自住房屋,以丁_的智力難以理解自身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故丁_與__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的行為與其的智力不相適應,丁_依法不能獨立實施該民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現__分行沒有舉證證明,當時監護丁_的近親屬或關係密切的親屬代理或者同意丁_簽訂借款合同,而現在的法定代理人對該合同亦不予追認。因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歸 無效。同理,基 該借款合同中擔保條款設立房屋抵押權的登記行為亦無效。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各自財產應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丁_可以請求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登記。__分行稱貸款已發放給丁_,丁_對此表示否認,而__分行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丁_收到過貸款,其舉證將貸款劃入__公司的賬户 ,不能視作丁_收到貸款。__分行請求丁

甲歸還貸款本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5月25日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無效。二、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8月5日對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設定的抵押登記無效。三、駁回__分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123.62元、司法鑑定費1,500元,由__分行負擔。

原審法院重審判決後,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遺漏必要的當事人__公司;原審判決認為丁_不能進行抵押貸款事宜與事實不符,故原審重審判決有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丁_的法定代理人辯稱,丁_是智力殘疾人,其不可能遠道從郊區的__銀行來簽訂借貸合同,且合同上的丁_的有關信息是虛假的;丁_沒有收到過貸款。原審法院的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重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丁_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智力殘疾人,其進行房屋抵押貸款的重大行為顯然與其精神智力狀態和辨別能力不相適應;且涉訟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新村某號203室的房屋,早在19__年6月已經登記 丁_名下,而以借貸抵押為基礎的範某某與丁_之間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虛假的,故原審法院認定__分行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丁_之間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是正確的。__分行在進行貸款業務時管理不嚴,既沒有謹慎審查核實借貸關係當事人身份及相關的詳細信息,也沒有嚴格執行金融行業放貸程序和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就將10萬元貸款劃入__公司的賬户 ,存在過錯。由 __分行無證據證明其放貸的10萬元是丁_收取的,且涉訟的__分行與丁_之間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

同屬無效合同,所以原審法院依法駁回__分行要求丁_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鑑 涉訟的合同系無效合同,故原審法院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8月5日對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設定的抵押登記無效,與法有據,應予維持。__分行在起訴時沒有將__公司作為被告,在本案一審時也沒有提出請求追加__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故本院對__分行認為原審法院遺漏訴訟當事人的訴稱,不予採信。__分行認為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要求發回重審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3.62元,由上訴人__分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_

審判員王_

代理審判員王怡紅

書記員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