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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住院報銷

五保低保等特殊羣體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與其他羣眾是一致的,無任何特殊優惠政策。但在醫保局報銷後可將報銷後的資料交當地民政部門尋求醫療救助。當地民政部門在審核其基本資料後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城鎮居民醫保報銷: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0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年滿70週歲及以上: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0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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