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萬信用卡還不上判多少年?
一、二十萬信用卡還不上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偽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行為表現,一是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實信息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信息等。另外,還有一些行為也屬於偽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塗改、變造等。行為人必須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所謂“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進行支付、消費、結算等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偽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為人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單純偽造信用卡而沒有使用的,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處理。
對自己偽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為定性學界存在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併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其中牽連犯説對何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結果行為(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為宜。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因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是行為犯,而信用卡詐騙罪是結果犯;前者無數額限制,而後者有數額限制。二者雖然法定刑相同,但顯然偽造金融票證罪對行為人更為嚴厲,因此應定偽造金融憑證罪;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偽造後使用的,若數額較大,定信用卡詐騙罪,若數額達不到較大標準,定偽造金融票證罪。
對此,我們的看法是,行為人有使用自己偽造的信用卡行為,同時又把偽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應當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單純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偽造的,使用行為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才構成牽連犯;至於在牽連犯情形中,何為重罪,應當以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和適用的刑種、刑期為標準,而不應當以法定刑的輕重為標準;如果二者程度均相當,為整體體現危害行為的特徵,以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1)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
使用塗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塗改卡按照有關規定,當然歸於無效,但塗改是在作廢的真實信用卡上塗改有關信息的偽造行為,是信用卡絕對無效的原因。而作廢信用卡是真實信用卡因為法定原因歸於無效,並非自始無效。所以,使用塗改卡應屬於“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國際性規則,根據這項規則,信用卡的使用權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不得轉借或轉讓。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為人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為區別開來。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於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為。
冒用信用卡不僅限於“持卡”冒用,也可以無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設置了信用卡網上帳户,信用卡用户可以進行電子商務併網上支付,網絡金融結算系統為了保護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給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設置了特殊的密碼,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這種措施雖然增強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碼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譯,行為人通過破解的密碼,獲得他人信用卡信息,進而佔有他人財產,本質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詐騙行為。因此,冒用用户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也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4、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帳户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於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在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內行使透支權,並如期歸還的行為。不當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超過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進行透支,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後及時歸還或者自動歸還的行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與不當透支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均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界限在於,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不當透支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均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信用卡二十萬還不上就會形成犯罪,同時也會以信用卡詐騙罪來進行處罰,而對於處罰的標準就要看犯罪的數額來進行決定,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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