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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資公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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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資公司的條件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那麼成立投資公司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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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資公司的條件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2、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範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遊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而不表示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3、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範圍時,對其投資的範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投資公司除投資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4、一人(一個股東)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二人或多人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金不低於註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註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