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員具備什麼條件?
一、投保人員具備什麼條件?
1、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3、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有哪些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的如實告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併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根據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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