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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索賠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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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索賠要什麼材料

交強險已經實施多年,它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都知道,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一般都需要履行理賠義務,但是這絕不等於保險公司都會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交通事故的被害人進行交強險索賠要什麼材料?以下是對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交強險索賠要什麼材料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起訴索賠交強險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前,被保險人事實上無法向保險人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應理解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且保險賠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日起兩年”。據此,交強險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的索賠時效應從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賠償協議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而不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的被害人都認為對方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自己肯定能拿到損害賠償,並不積極在與對方協商解決賠償事項。當最後不得不向法院起訴後保險公司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時,卻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在治療終結後,您最好在第一時間委託專業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交強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