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合同
國家助學貸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解決完成學業所需資金,經甲方所在學校批准,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 分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用途借款用於 。
第二條 借款金額 其中:學費每年 元; 生活費每月 元。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 年 月,自乙方將借款劃入本合同規定賬户之日起計算,即(或)從 至 。
第四條 借款支用
(一)雙方約定在本合同生效後 個工作日內辦理第一筆貸款支用。
(二)以後各筆貸款,甲方委託乙方按下列時間劃入甲方指定賬户
1.用於支付學雜費的貸款於每年 月 日(遇法定節假日提前至節假日的前一天)劃入甲方指定賬户;
2.用於支付生活費的貸款於每 月 日(遇節假日提前)劃入甲方指定賬户,二、八月份除外。
(三)甲方同意乙方將貸款劃入下述賬户
賬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提供的賬户因掛失、銷户等原因無法入賬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新的賬户。
(四)甲方停止支用貸款時,需經所在學校批准,並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經乙方同意。
第五條 借款利率
(一)雙方約定月利率為 ;
(二)借款期內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時,實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相應檔次的利率確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含一年),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國家法定利率的調整而影響。
第六條 還本付息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讀期間,即 年 月至 年 月按月歸還借款利息;自甲方畢業次月起至貸款合同到期日止,即 年 月至 年 月甲方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法歸還借款本息。
借款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則在借款到期時一次性償還借款本息。
(二)甲方委託銀行自動從甲方在 銀行開立的儲蓄(卡)賬户 中扣除每月本息額,因該賬户存款餘額不足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在還款日未受足額清償的,未受清償的貸款視為逾期貸款。
如甲方提供的個人賬户出現掛失,凍結等情況而造成無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須及時向乙方提供新的還款賬户用於扣收貸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歸還貸款本息,需經所在學校批准,並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經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已計收的利息,不隨還款期限、國家法定利率的變化而調整。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當乙方認為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發生變化,足以影響其償還貸款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第八條 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作它用,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甲方應對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甲方自願接受乙方對其收入情況進行檢查。
(四)乙方須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學校或其他媒體上公佈借款人違約情況。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還款計劃償還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額和天數以日利率萬分之 計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對挪用部分的貸款按挪用天數以萬分之 計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的本息並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借款資料的;
3.甲方拒絕按受乙方對其行為表現及收入情況進行檢查的;
4.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6.甲方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7.甲方發生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被開除等情況。
(四)乙方違約應承擔違約金(包括罰息):
乙方除本條第三項規定及甲方約定賬户因甲方原因無法入賬情況外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乙方應按未發放的貸款金額以日利率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變更住址(地址)、電話等應事先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條 介紹人負責向乙方推薦甲方的借款申請,並審核甲方本人資料的真實性;將甲方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移居、退學、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情況及時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採取相應債權保護措施。
見證人協助乙方全面瞭解甲方的有關情況。在甲方畢業時,見證人應向乙方提供甲方的畢業去向,協助乙方瞭解、掌握甲方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2.
3.
4.
5.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經甲方簽字、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見證人簽字、介紹人的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關條款如與國家助學貸款的規定有不同之處,以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從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第十七條 此合同包括國家助學貸款用款計劃等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介紹人、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公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介紹人(公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貸款人: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借款人姓名: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還款賬號:
介紹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聯繫人:
傳真號碼:
見證人: 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號碼:
國家助學貸款用款計劃
國家助學貸款總額 元 其中:學費 元;生活費 元
學費用款時間 自 年 月至 年 月
生活費用款時間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具體用款計劃
生活費 用款次數 次 首次用款時間 年 月
各月用款時間約定 次月始每月 日用款(2、8月除外)
學費
第一次用款時間 年 月 用款金額
第二次用款時間 年 月 用款金額
第三次用款時間 年 月 用款金額
第四次用款時間 年 月 用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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